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550号
吴耀杰、邓顺仁:
本院受理原告余锦彪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嘉盛汽车租赁店、黄子明、许有廷、吴耀杰、邓顺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嘉盛汽车租赁店、许有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余锦彪财产损失153252元;二、驳回原告余锦彪对被告黄子明、吴耀杰、邓顺仁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余锦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5.46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嘉盛汽车租赁店、许有廷共同负担3365.04元,原告余锦彪负担100.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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