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3625号
林浩博:
本院受理原告陈科威与被告林浩博及第三人林峰、梁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林浩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15612.81元及利息(以315612.81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科威;二、限被告林浩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给原告陈科威;三、驳回原告陈科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8.2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296.09元,合计8924.37元,由原告陈科威负担594.09元,由被告林浩博负担8330.28元。原告陈科威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330.28元,被告林浩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330.2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