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3928号
湛江市博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润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博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润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7600000元给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限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4049307.59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723356.6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424495.2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0日按年利率14.6%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被告湛江市博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山市润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中山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54.18元,由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258.33元,由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695.8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6695.85元(91695.85元+5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6695.8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