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109号
湛江市博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博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525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6月20日起计至2022年12月8日止为121.34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被告湛江市博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54元,由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76.13元,由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9.4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622.22元,由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751.63元(1129.41元+622.22元),被告湛江市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751.6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