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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84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6-12 08:3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844号    

唐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韩惠兰与被告唐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唐佳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24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457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韩惠兰;二、驳回原告韩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13元,由被告唐佳佳负担。被告唐佳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惠兰迳付1853.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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