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08号
肖清洪:
本院受理原告许智斌与被告肖清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肖清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智斌支付货款26298元,并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45元,由被告肖清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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