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4号之二
吴宇华、陈诗婷:
原告梁景兴与被告吴日阳、杨绍军,第三人吴宇华、陈诗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被告吴日阳、杨绍军不服本院(2023)粤080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6月6日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霞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80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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