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212号
李安民: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玲与被告李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安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秀玲偿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被告李安民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 300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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