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959号之一
王伟明:
原告张梅园与被告王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梅园支付货款64508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64276.2元、53430元、27370元、120662.4元、55333.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2年9月17日、9月26日、9月29日、10月31日、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64508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梅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8.94元,由被告王伟明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408.9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408.94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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