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012号
郑炳读: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国梅水产经营部与被告郑炳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郑炳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国梅水产经营部支付货款50834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50834元为基数,从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申请费540.4元,均由被告郑炳读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641.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641.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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