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294号之一
陈伟敏:
原告吴婷婷与被告陈伟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吴婷婷与被告陈伟敏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婷婷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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