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415号
周登文:
原告彭冰与被告周登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彭冰、被告周登文各享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号湛江滨海园7座625、626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87641、0100087623号)50%份额;二、驳回原告彭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54.94元,由原告彭冰、被告周登文各负担1627.47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1627.4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27.4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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