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287号
董建宏: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波与被告董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董建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波支付货款31979元及利息(以3197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84元,由被告董建宏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28.8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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