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87号
林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龙丹红、邸佳微诉被告林明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龙丹红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共计323634.85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邸佳微医疗费用1460.3元、外购药3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2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4260.3元,上述第一第二项上述请求合计323634.85元;3、判令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部分由被告林明星赔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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