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790号
张唐捷: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茂与被告张唐捷、湛江市嘉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市嘉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景茂各项损失3670.26元;
二、驳回原告刘景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景茂负担572.5元,由被告湛江市嘉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刘景茂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元,被告湛江市嘉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