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790号
张唐捷: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茂诉张唐捷、湛江市嘉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6500元、护理费35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诉讼费7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0元等损失共计3万元;请求2: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赔偿损坏的手机损失费2500元、衣服损失费400元;请求3:判令被告l和被告2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