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1885号
骆建生、骆堪鹏: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建生、骆堪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骆建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380元;二、被告骆堪鹏对被告骆建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堪鹏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骆建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骆建生、骆堪鹏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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