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82号
罗湛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伯宝诉被告罗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伯宝偿还借款本金6611.12元及支付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朱伯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费92.07元,合计117.07元,由被告罗湛华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7.0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7.0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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