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616号
马玉菊:
原告陈晓诉被告吴尚荣及第三人马玉菊、黄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晓与被告吴尚荣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3日解除。二、被告吴尚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15号明兴居A幢A4号房(含夹层)腾退并返还给原告陈晓。三、被告吴尚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晓支付电费733.26元及房屋占用使用费(自2022年9月1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腾退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15号明兴居A幢A4号房(含夹层)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33元,由被告吴尚荣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93.33元,被告吴尚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93.3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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