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180号
全海峰:
原告郑晓璇诉被告全海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全海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晓璇退还车位款55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550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1.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2341.25元,均由被告全海峰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341.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341.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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