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401号
邓玉英:
原告林亚生诉被告邓玉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亚生与被告邓玉英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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