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971号
官太:
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被告官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官太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合计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28268.49元(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8日),上述本息暂共计人民币128268.4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而支出的担保费450元;以上第1-4项合计人民币132218.49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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