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国:
原告陈春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春华支付货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91元,由被告张玉国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408.9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408.9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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