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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136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7-11 14:2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胡守根

原告陈伟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守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祝支付货款5733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733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案件受理费1330.7元,由被告胡守根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30.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30.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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