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125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松雅保洁服务部诉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赤坎区松雅保洁服务部支付保洁费59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1.8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81.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281.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2368953 陈大维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