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亦周:
本院受理原告陈观养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亦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观养电焊款31516元及自2023年5月11日按年利率3.65%计至付清电焊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观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9元,由被告黄亦周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观养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91.6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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