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育铭: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潘锦良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育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潘锦良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801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潘锦良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育铭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潘锦良水产品经营部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联系人: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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