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舒琪: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舒淇于2022年9月6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14日终止。二、限被告郑舒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手机款765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舒淇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粤0803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郑舒淇”补正为“被告郑舒琪”。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院联系人: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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