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3)粤0803民初 53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5-26 11:3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黄君豪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 53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君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手机租金及违约金2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君豪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天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