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小杏:
本院受理原告乐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 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邱小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浩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1元,由被告邱小杏负担。原告乐浩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900.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00.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