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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58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5-30 16:4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张春惠

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58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春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杰借款743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春惠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韩杰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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