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景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景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30.23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月4日的利息3807.24元,并按《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息(上述息费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限被告林景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支付律师费3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73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5344.54元,被告林景珠负担87.19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7.1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7.1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