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黎明春:
本院受理原告郭成琼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黎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成琼支付劳务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黎明春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郭成琼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黎明春:
本院受理原告郭成琼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黎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成琼支付劳务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黎明春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郭成琼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