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32号
唐妃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何家舜、唐妃七、余习海、李娇明、梁广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唐妃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581.81元,以及支付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2023年6月9日止的利息和复利11392.01元、违约金2774.96元;2023年6月10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61元,由被告唐妃七负担474.18元。被告唐妃七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74.1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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