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07号
何卓康:
本院受理原告赵桃英诉被告何卓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何卓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桃英29305.96元;2、驳回原告赵桃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