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198号
黄华思、罗耀年:
本院受理原告覃定励诉被告黄华思、罗耀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覃定励22064.21元;2、被告黄华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覃定励1223.3元;3、驳回原告覃定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