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590号
何燕超、茂名市美华石化有限公司:
原告湛江市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培、何燕超及第三人茂名市美华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燕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2670000元范围内,对茂名市美华石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1)粤0803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湛江市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陈金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88.28元,财产保全费2863.22元,均由被告何燕超负担;鉴定费9600元,由被告陈金培负担。原告湛江市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388.28元,被告何燕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7388.2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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