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85号
杜育全:
原告黄冉冉诉被告杜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育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冉冉偿还借款本金648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以66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648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6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6.70元,由被告杜育全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16.7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16.7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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