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龚玉婵:
原告冼振霆与被告黄华文、第三人龚玉婵、冼荣、冼勇、冼雅英、冼雅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湛江市霞山区海滨二路1-3号海滨商业城D幢2门404房、405房拍卖所得价款376244元的50%份额即188122元;二、湛江市霞山区海滨二路1-3号海滨商业城D幢2门404房、405房拍卖所得价款376244元的50%份额即188122元归原告冼振霆所有;三、驳回原告冼振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2.44元,由原告冼振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