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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1706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7-31 11:1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彭家铭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70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彭家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用水电费合计373.6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用水电费为基数,从2023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以373.6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家铭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市湛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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