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16号
苏峰:
原告林仕铭诉被告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1.5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14470元(前述利息以1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4日计至2023年4月7日),其后逾期利息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4月8日起计至被告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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