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063号
陆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裕培诉被告陆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600元及逾期利息248.52(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共32天,逾期利息共248.5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金额合计82848.52元。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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