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167号
黎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琼茵诉被告黎晓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黎铭威和女儿黎沛怡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另外的教育费、保险费和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儿子和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产生的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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