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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 民初171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7-21 17:2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 民初1717号

林培开陈永利洪金玲余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林培开、陈永利、洪金玲、余晓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培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7月12日的信用卡(卡号4270200057229297)透支款本金38362.98元、利息8622.84元、违约金2522.18元;并支付从2023年7月13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限被告陈永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信用卡(卡号4632310008916570)透支款本金41661.59元、利息9588.91元、违约金2213.03元;并支付从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三、限被告余晓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7月12日的信用卡(卡号4506940047716152)透支款本金23610.52元、利息6790.99元、违约金2585.93元;并支付从2023年7月13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四、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洪金玲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5.9元,由被告林培开负担932.04元、陈永利负担973.9元、余晓鹏负担538.8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681.1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444.8元,被告林培开、陈永利、余晓鹏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932.04元、973.9元、538.8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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