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67号
王英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与被告庞桂兰、黄妃权、王英华、陈秀、周德珍、方建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物业管理费999.27元、公摊费用52.20元,共计1051.47元; 二、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妃权的起诉;三、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庞桂兰的起诉;四、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秀的起诉;五、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德珍的起诉;六、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建丽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由被告王英华负担25元,原告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王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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