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65号
黄朝娟: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恒发福饲料经营部与被告黄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901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9013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2021年2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20日为10119.44元,暂共计119132.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三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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