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16号
苏峰:
原告林仕铭诉被告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仕铭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65%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9.4元,财产保全费1167.35元,共计4056.75元,均由被告苏峰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056.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056.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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