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96号
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吴玉萍诉被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玉萍与被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6日解除;二、限被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萍返还租金7924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租金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限被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萍返还押金11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押金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四、限被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萍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原告吴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原告吴玉萍负担248.4元,被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821.6元。原告吴玉萍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821.6元,被告湛江市国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3821.6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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