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151号
周铝轩:
本院受理原告余浩然与被告周铝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周铝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浩然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2%计至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周铝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浩然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92元,由被告周铝轩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56.9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