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974号
湛江市铭淼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开发区树民贸易有限公司、谢涛、徐广良、湛江市铭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本金共计5690859.7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月逾期欠款总额的2%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25日的违约金共计3300698.63元;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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